北部暴露

适应义务并不要求免除员工的基本职责

通过安德鲁·布拉特梅根·罗兰

加拿大的人权立法一般要求雇主照顾其雇员的残疾,直至造成不适当困难的程度。在最近的案例中Pourasadi诉Bentley皮革公司案(2015 HRTO 138),安大略省人权法庭考虑在一名身体残疾的零售员工影响其服务客户的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不适当的困难。

法庭认为,由于无法为顾客服务,这名员工无法履行其工作的基本职责。审裁处继而得出结论,认为提供便利的义务并没有延伸到要求她的雇主免除她履行这些基本义务的程度。

事实

这名员工是一家零售商店的经理。她工作职责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要求她定期与客户互动并提供帮助。2008年,这名员工在拆箱子时伤到了右手腕。由于这次受伤,这名员工的能力受到限制,无法完成与她的角色相关的一些体力工作,包括协助客户。

在多次尝试适应员工的限制后,安大略省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最终接受了该员工的再培训计划。此后不久,这家零售店终止了她的雇佣关系。这名雇员随后提出了一项人权申诉,指控基于残疾的歧视。

员工的观点

这名员工辩称,当她独自在店里工作时,她应该被允许告诉顾客,如果他们需要帮助完成某些超出她身体能力范围的任务,他们必须稍后再来店里。她进一步辩称,人权立法规定的提供便利的义务可以扩大到要求雇主:(a)允许她要求顾客离开商店,并在其他人可以帮助他们时稍后再来;(b)允许她将某些任务委派给其他员工。

为了支持她的立场,该雇员辩称,她无法帮助顾客的情况并不常见,因此对雇主造成的任何困难都是最小的。换句话说,她坚持认为,因为她有能力帮助客户大多数时候,事实上,她有能力履行她职位上的基本职责。

雇主的观点

雇主反驳说,帮助顾客是员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商店允许商店经理拒绝顾客将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毫无根据的职责延伸。

雇主认为,员工需要多久告诉顾客稍后再来一次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要求提供便利是员工职位基本职责的核心。雇主还提出,法庭在评估雇主是否履行了提供住宿的义务时,有义务考虑工作场所的合法业务需要。

法庭的决定

法庭接受了雇主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即帮助顾客占商店经理职责的三分之二以上,商店经理通常每周单独工作约19.5小时。鉴于这些具体的事实,仲裁庭认为协助顾客是商店经理职位的基本职责。

仲裁庭接着得出结论,照顾的义务并没有延伸到要求雇主照顾雇员的伤害,允许她在独自工作时要求顾客在其他员工可以帮助他们的时候返回商店。因此,已经达到了过分困难的门槛。

在作出决定时,法庭重申了迁就义务的范围。虽然雇主可以被要求重新安排雇员的工作场所,以使雇员能够履行其工作的基本职责,但提供便利的义务并不要求:

•将一个职位的基本职责永久分配给其他员工;
•永久改变职位的基本职责;或
•免除员工履行其职位的基本职责。

经验教训

这一决定证实,对不适当困难的判定将始终取决于每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虽然很难评估雇员所要求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住宿是否构成不适当的困难,但必须始终提出的关键问题是雇员是否能够履行其职位的基本职责。

如果所要求的便利将有效地使雇员免于履行其工作的基本职能,则可能已经造成了不适当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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