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与合规

问专家:政府承包商应如何实施带薪病假规定?

我是一名政府承包商,对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关于保护病假的行政命令感到担忧。你对执行订单的最佳实践有什么见解吗?

来自专家的回答HR.BLR.com

感谢阁下查询有关政府承办商雇员须请有薪病假的行政命令。

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联邦合同的承包商(主要根据《服务合同法》和《戴维斯-培根法案》)必须遵守美国劳工部(DOL)的新法规,要求他们每年为工人提供56小时的带薪病假。新的带薪休假规定不适用于已有的合同。

保险条款与联邦承包商每小时10.10美元的最低工资要求相同。工资受《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控制的员工也在医保范围内。

承包商必须每年为最终规则所涵盖的雇员提供56小时的带薪病假。雇员必须能够因身体或精神疾病、受伤或健康状况而请带薪病假;从医疗保健提供者处获得诊断、护理或预防护理;照顾子女、父母、配偶、家庭伴侣或任何其他与雇员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人,而该等人与雇员的密切关系相当于家庭关系;以及与家庭暴力、性侵犯或跟踪有关的问题。

承包商现有的带薪休假政策如果涵盖相同情况下的相同条件,将满足规则的要求。已经为员工提供带薪休假的承包商必须确保其政策符合最终法规,并能跟踪受保员工使用带薪病假的情况。

每工作30小时,应计休假1小时。规定的假期必须在工资规定的假期时间之外分配。

能源部已经签发了一份出版与常见问题执行eo13706的最终规则。该刊物详细解释了《雇佣条例》的规定,并解释了一些选择,例如在应计年度开始时“提前工作”,以代替雇员累积病假时间。

承包商应评估可能受最终规则影响的政策和做法。如果承包商已经提供带薪病假,则应确保更新其政策,以反映该规则涵盖的所有缺勤情况(例如,涉及的家庭成员的定义非常宽泛)。承包商还应特别注意其出勤政策,并更新这些政策,以确保雇员不因使用带薪病假而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