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暴露

对雇主管理权的侵蚀

通过米凯尔马赫

在最近的一个仲裁案件中,秋田铁路运输有限公司.v。钢铁工人、当地7065 - 75,仲裁员布鲁诺·勒克莱尔(Bruno Leclerc)和魁北克高等法院对劳资关系中的一项已确立的原则提出了质疑,该原则认为,在集体协议中没有限制性条款的情况下,雇主仍保留管理权利。

在本案中,仲裁员和高等法院裁定雇主违反了集体协议,尽管该协议并未就争议诉讼限制雇主的管理权利。相反,他们发现雇主违反了集体协议,因为它没有包含明确的条款,允许雇主按照它的做法行事。因此,问题依然存在:管理权发生了什么变化,雇主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这些权利?

事实

当时,一家联邦企业tshiutin Rail Transportation Inc.正经历一段时间的财政困难,在Québec的Côte-Nord地区的许多企业也是如此。因此,该公司决定单方面将所有正式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从每周40小时减少到35小时,并限定一段时间。

适用于受本决定影响的雇员的集体协议包含了一项条款,明确规定了集体协议包括对雇主管理权利的所有限制。此外,同一协定没有具体规定限制雇主临时减少雇员工作时间的权利。

尽管如此,工会还是通过个人和集体的申诉来挑战这种暂时性的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做法,最终工会取得了胜利。

决定

双方提出的论点都相当直截了当。工会主张说,雇主单方面减少全职员工的工作时间,将他们从“全职员工”转变为“兼职员工”,并一次性改变了包括工资在内的工作条件,这违反了集体协议。

雇主声称,除其他外,它可以暂时减少雇员的工作时间,因为集体协议没有以任何方式限制其在这方面的管理权。

仲裁员做出了对工会有利的裁决。他的推理依据的是适用于合同解释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集体协议的条款必须相互解释。因此,仲裁员决定,“正式全职雇员”实际上是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雇员,这种雇员有权获得与每周工作时间相应的报酬。

仲裁员的结论是,雇主将雇员的工作时间从每周40小时减少到35小时,实际上是改变了雇员的地位和报酬,这违反了集体协议,因为它没有包含任何授权雇主这样做的条款。

魁北克高等法院支持仲裁员勒克莱尔的决定。它的结论是,他的决定是合理的,特别是发现集体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授权雇主减少雇员的工作时间。

为了支持这一裁决,法院将本案与以前的判决区分开来,在以前的判决中,法院和法庭接受了雇主单方面减少雇员工作时间的决定。决定,各方预期,全职员工将“正常”工作一定数量的小时每周,因此不保证这个的小时数,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当事人有专门提供有关的数量没有保证几小时或几天的工作,尽管常规工作周被定义为包括特定天数和小时。

结论

对于一些正在谈判和起草集体协议的雇主来说,这一决定可以被视为一个警告信号。事实上,在我们看来,推理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是与劳动关系的一般原则相反,因为问题不是是否集体协议限制了雇主关于工作时间的管理权利,而是是否有一个条款,特别允许雇主这样做。

因此,雇主应该注意到这种解释是可能的。因此,在起草集体协议时,重要的是要预料到可能以不可预测的方式出现的财政困难情况,并具体规定某些工作条件,如每天和每周的工作小时数,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