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COVID-19)

加州通过了针对雇主的新冠病毒通知要求

加州已经通过了议会法案(AB) 685,要求雇主在“潜在接触”COVID-19的情况下通知员工和承包商,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工作场所的冠状病毒“爆发”。该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来源:万伟/ Shutterstock

向员工发送暴露通知

根据新法律,除有限情况外,加州公共或私人雇主(或其代表)收到可能接触COVID-19的通知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设施或工作场所的员工发出通知。“潜在风险”包括当员工:

  • 有一例经实验室确诊的COVID-19病例;
  • 从有执照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那里获得了冠状病毒阳性诊断;
  • 因为病毒被勒令隔离;
  • 死于COVID-19;或
  • 在工作场所暴露于上述类别中的任何人。

在被告知潜在接触后的1个工作日内,雇主必须向以下类别的个人提供书面通知,这些人在“感染期间”(目前加州公共卫生部定义为14天)与潜在接触对象在同一工作场所:(1)雇主的所有雇员,(2)代表被通知雇员的任何工会,以及(3)任何分包劳工的雇主。

通知必须让收件人知道他们可能接触了COVID-19。雇主可以以通常用于传达雇佣相关信息的方式提供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或短信,只要合理地预计收件人将在一个工作日内收到通知。该通知必须用英语和大多数员工都能理解的语言编写。雇主必须保留至少3年的冠状病毒记录。

在书面通知中,雇主还必须提供与covid -19相关的福利和选择的某些信息,包括:

  • 适用的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规定的福利,包括工人补偿;
  • 受影响员工的选择,包括与冠状病毒有关的假期、公司病假、国家规定的假期、补充病假或其他谈判规定的假期;而且
  • 反报复和反歧视保护涵盖员工。

收到潜在接触通知的雇主还必须根据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的指导方针,将其打算实施和完成的消毒和安全计划通知所有员工。

向卫生署提供爆发通知

除医疗机构有限的例外情况外,雇主必须在48小时内将任何COVID-19疫情通知工作地点管辖范围内的当地卫生部门。(“爆发”目前的定义是在14天内出现3例或3例以上的冠状病毒病例。)此后,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有关工作场所随后发生的任何经实验室确认的病例。

根据AB 685,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必须收集报告给当地卫生部门的冠状病毒相关信息,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和可搜索。

强制执行ab685

AB 685扩大了加州职业安全与健康部门的权力,通过立即关闭工作场所和传讯来执行COVID-19安全标准,回避了典型的通知和听证会要求。此外,认为自己因报告感染冠状病毒而遭到报复的员工可以根据《加州劳工法》第98.6条提起诉讼。

乔丹·c·李而且杰森·r·斯塔夫利律师是否有Armstrong Teasdale LLP.你可以在jlee@atllp.comjstavely@atllp.com